企业提问:
我公司提供亲本种子委托陕西某公司代理制种,陕西某公司再组织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,再交付给我公司。该业务我公司涉及什么税收风险?
立华税师所回答:
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)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,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,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。
一、 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,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,再经烘干、脱粒、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。
二、 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,再经烘干、脱粒、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。
根据上述分析,上述两种方式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,可以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“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”,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、收割和动物的饲养、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。
依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〉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5〕52号)全文
根据上述分析,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生产、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,不属于免税的范围,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。
综上所述,贵公司该业务不符合“公司+农户”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模式,而是属于外购农业产品业务,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。
我们建议:
1、贵公司与陕西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或协议,在条款中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。
2、贵公司与陕西当地农户签订制种协议。